安徽网安庆消息 2024年3月20日,王某祥驾驶皖CC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烟汕线由北往南行驶至1206公里900米处时,追尾前方同向崔某光驾驶的皖F3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接到事故报警后,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情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在现场勘查过程中,民警发现王某祥涉嫌酒后驾驶,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王某祥体内酒精含量为41mg/100ml。后经抽取血液经司法鉴定,王某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7.4mg/100ml,达到饮酒驾驶标准。同时查明王某祥驾驶与所持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从事营运的),且所持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等多项违法行为。
根据王某祥违法行为,近日,桐城市公安局决定合并对其处以行政拘留20日;安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其处以罚款7400元,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提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要时刻遵守交通法规,心绷安全弦。切实做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饮酒”,所持驾驶证与驾驶的车辆相符,且保证驾驶证在有效期内,切实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负责。
法律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黄永武 许菊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