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安庆频道讯 1月10日上午,被告人潘某、程某、陈某、舒某和陈某某五人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在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依法认定潘某、程某、陈某、舒某和陈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不等的刑期。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4日23时许,被告人潘某与程某在安庆市金碧辉煌门口看见被害人苏某的汽车,潘某因几年前与苏某有过过节,遂产生殴打苏某的想法,后其电话邀集陈某等三人至家乐福,并驾车载程某去华茂家乐福附近接该三人。车辆在即将到达金碧辉煌时潘某向四人表示其殴打苏某的想法,四人默认。当晚,在被害人苏某驾驶汽车准备离开时,四人从汽车后备箱取出矛和刀,五名被告人分别持矛和刀拦截并戳伤苏某四肢,苏某驾驶的汽车被上述五人持械损坏(经安庆市价格认中心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41840元)。经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苏某因外伤致四肢形成多处创口,创口累计长度为45.4cm,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程某、陈某、舒某和陈某某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且任意毁损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41840元,五名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叶晨 应海庆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蒋六乔